5月3日下午4时许,衡水市冀州交警在路面执勤时,发现一辆悬挂着“鲁滨观光车”的车辆,但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,内燃观光车只允许在公园、景区内做观光代步用,并要求驾驶员持证驾驶,不允许上路行驶,民警立即将该车进行拦截。
检查过程中,民警示意车主出示证件时,驾驶人只是拿出了购车手续,并未出示驾驶证行驶证。
民警对该车进一步检查,发现该车为比亚迪F0的车身,合格证显示为燃油车,发动机号为“BYD***QA”,同时,该车方向盘和钥匙等内饰都是比亚迪的标志。经询问,驾驶人张某某,河间人,这辆车2014年从河间当地购买的,当时销售员称这种车是“老年代步车”,不需要驾驶证和上车牌,就因为不要驾驶证于是自己就买了一辆,平时也不经常开。民警遂对其进行讲解,该车为燃油汽车,需要上牌并且需要驾驶证,在证据面前,驾驶人对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》相关规定,对驾驶人张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处罚款1000元,并处行政拘留15日以下;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处200元扣留机动车的严厉处罚。
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,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,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。
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,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,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、驾驶证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,通知当事人提供对应的牌证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,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。当事人提供对应的牌证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,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。
故意遮挡、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,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无证者大多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考试,未取得驾驶证,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,以及基本驾驶技能,一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、手忙脚乱引发交通事故,甚至车毁人亡。一次无证驾驶可能仅仅是好奇、侥幸、偶然的驾驶行为,但却可能是一次葬送自己和别人的生命的交通肇事犯罪。
机动车不挂号牌是严重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首先,其行为严重扰乱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秩序。因为这类机动车不挂号牌或号牌被遮挡,它就失去了监控,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处罚。甚至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,驾驶人往往因侥幸心理觉得自身车牌已被遮挡,他人难以发现从而选择驾车逃逸,给人民群众造成极大生命财产的损失。其次,遮挡号牌加大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事故隐患。此类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遮挡、污损号牌,有恃无恐,不担心被电子眼抓拍,因而驾车时有可能会出现超速、闯红灯、随意变道、违法停车等肆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这无异于一颗定时炸弹,随时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。